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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918号原告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王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