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1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1民初2918号原告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王某某,西安市灞桥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前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