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民初2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君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君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民初2735号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法定代表人:周廷艳。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思,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萍,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林君杰,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航物业公司)与被告林君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西航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航物业公司申请撤回对林君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计297元,由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巧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