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与潜慧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潜慧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88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被执行人潜慧英。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申请潜慧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潜慧英应支付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案件受理费90元,承担执行费75.0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潜慧英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龙 韧审判员 陆 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