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2执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22执184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安仕,莒县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何某。委托代理人:李纪辉,莒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8月24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到银行及房管和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在房管和车管部门均无房产和车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刚审判员  刘永保审判员  宗云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京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