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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闵宪兵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闵宪兵,张筠,李青春,吴纯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041号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群,行长。被申请人:闵宪兵。被申请人:张筠。被申请人:李青春。被申请人:吴纯爱。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闵宪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名下的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名下的自有资产;二、冻结被申请人XX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青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