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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秀荣与刘丽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荣,刘丽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065号原告:马秀荣,女,汉族。被告:刘丽丽,女,汉族。原告马秀荣与被告刘丽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马秀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合计47元,由原告马秀荣负担。审判员  李宏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立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