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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3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朱昌洪与金红华、麻旭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昌洪,金红华,麻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3742号申请执行人朱昌洪。被执行人金红华。被执行人麻旭兰。原告朱昌洪与被告金红华、麻旭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昌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金红华、麻旭兰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昌洪未实现债权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金红华、麻旭兰查无下落,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374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吕 璎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项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