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8执12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1)杭州科迪纱业有限公司与王生泉、傅岳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科迪纱业有限公司,王生泉,傅岳娟,杭州晨昕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2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科迪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夏才福。被执行人王生泉。被执行人傅岳娟。被执行人杭州晨昕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生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8执122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19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杭州晨昕纺织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一辆。最终崔素丽(身份证号码××)以最高价人民币127612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车牌号为浙A×××××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崔素丽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给买受人崔素丽。2、买受人崔素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马纯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华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