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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8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内6-C号地3号楼623室。法定代表人孟宪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国路信义巷5号。法定代表人齐凤良。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太平洋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不动产、无登记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332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