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连友,张立超,周俊杰,天津市隆禧赢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庆通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周连友。被执行人周连友。被执行人张立超。被执行人周俊杰。被执行人天津市隆禧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津同公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张立超。被执行人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王庆坨镇西。法定代表人张卫东。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0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2210000元、截至2015年8月12日的逾期利息396755.56元及自2015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未付租金22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进行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654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向其送达执行决定书。经过“四必查”,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200元、被执行人天津市隆禧赢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1200元,于2016年9月18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驼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武清区王庆坨镇同达路8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天津市驼峰建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武清区王庆坨镇西津同公路北侧房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