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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557号原告:刘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