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81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81民初1557号原告:刘某。被告: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浩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