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雪金、江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雪金,江国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706号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加洋路36号加洋公寓1号楼1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79614320B。法定代表人:林建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振霞、陈江,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雪金,女,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江国良,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马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雪金、江国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与俩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州驰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静人民陪审员 胡腾鸣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