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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行终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红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交通):铁路行政管理(铁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终10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红,女,汉族,1956年5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及上诉人林红的委托代理人):谭震,男,汉族,1955年4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园林路**号*栋***房。上诉人林红、谭震因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4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林红、谭震上诉称: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卫计委)对其有关病历书写问题咨询的处理,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所复议的事项并非信访事项,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初440号行政裁定,将本案发回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林红、谭震就有关病历书写问题向广东省卫计委提交涉案《19号咨询书》等材料要求咨询的行为,实质上为信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对于上诉人林红、谭震就该信访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告知书》属于对上诉人林红、谭震信访行为的答复,对上诉人林红、谭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林红、谭震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林红、谭震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林红、谭震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林红、谭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伟明审判员  刘德敏审判员  罗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