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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4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王华庆、王亮与蔡祺威、朱彩玲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庆,王亮,蔡祺威,朱彩玲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4963号申请人:王华庆,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人:王亮,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辉,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鸿雁,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祺威,男,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朱彩玲,女,196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申请人王华庆、王亮与被申请人蔡祺威、朱彩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华庆、王亮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朱彩玲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阳鸿园10号402室房产(以600万元为限),申请人王华庆、王亮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出具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华庆、王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彩玲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阳鸿园10号402室房产产权(以600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云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原告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