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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6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尚亮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亮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120号原告:上海尚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永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司南,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燕飞原告上海尚亮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尚亮服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343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上海卡莎布兰卡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93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东泽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