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3民初2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宇晨与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晨,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3民初2427号原告(被告)王宇晨,男,1976年8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翼飞,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龙之湾嘉园6号楼,组织机构代码57522XXXX。法定代表人兰春,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心辉,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被告)王宇晨与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以下简称龙湾戴斯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王宇晨的委托代理人张翼飞,被告(原告)龙湾戴斯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彭心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王宇晨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27日入职龙湾戴斯酒店工作,任餐饮部经理兼行政总厨,工资为8000元,2015年4月27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为11000元,但2015年11月25日,被告无故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且被告存在未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未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形,故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即向北京市顺义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仲裁委未查明案情,只支持了原告部分仲裁请求,进而做出错误裁决,故原告提起本诉,恳请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保护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王宇晨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龙湾戴斯酒店支付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工资11000元;2.判令龙湾戴斯酒店支付2011年4月27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延时加班费47000元;3.判令龙湾戴斯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0000元;4.判令龙湾戴斯酒店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620元;5.判令龙湾戴斯酒店为原告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保转移手续;6.判令龙湾戴斯酒店支付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社保费用4800元;7.诉讼费由龙湾戴斯酒店负担。龙湾戴斯酒店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的工作日期截止到2015年11月9日,加班费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支付;单位不存在违法解除,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不同意支付;原告的年假已经全部休完,不同意支付;转移手续不在单位名下,王宇晨至今没有办理离职手续,我们没法给他办理;第六项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被告未拖欠原告相关费用被告(原告)龙湾戴斯酒店诉称:一.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且我公司无需支付王宇晨2015年11月工资。1.2015年10月,王宇晨由于个人原因主动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我公司提出休完年假后回我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此后一直没有办理。2.王宇晨于2015年11月15日向我公司邮寄了因为我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主张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3.王宇晨于2015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期间连续旷工,我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其邮寄了返岗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回公司工作,王宇晨仍拒绝返回工作岗位,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无故缺勤连续三日或全年累计三日”公司应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员工手册补充条例》中亦明确规定“对未按要求请假的员工,按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上,执行员工手册违纪规定”。该《员工手册补充条例》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4.综上所述,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其单方面提出辞职或主动解除行为已经解除;或者,我公司因王宇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依法予以解除,在本案中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所以,我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另外,2015年11月,王宇晨未向我公司提供任何劳动,我公司亦无需向王宇晨支付所谓的工资。二、根据我公司提交的王宇晨的休假请假记录,王宇晨在职期间所有年休假已实际休完,所以我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三、综上,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作出的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48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对公司不公平、不公正。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龙湾戴斯酒店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我公司无需向王宇晨支付2015年11月工资5563.22元;2.判令我公司无需向王宇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0000元;3.判令我公司无需向王宇晨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057.47元;4.判令我公司无需为王宇晨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诉讼费由王宇晨负担。王宇晨辩称:不同意龙湾戴斯酒店的起诉意见,坚持我方的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王宇晨2011年4月27日入职龙湾戴斯酒店,王宇晨(乙方)与龙湾戴斯酒店(甲方)于2015年4月27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王宇晨担任餐饮部经理兼行政总厨;第九条约定:乙方连续工作满12个月工作期后,甲方将提供每年10个工作日(不含公休日)的有薪假期;……。第十一条约定:乙方每月税前工资总额为人民币11000元,其中基本工资7949元,绩效工资3051元……。龙湾戴斯酒店每月5日发放王宇晨上上个月26日到上个月25日的工资。王宇晨于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6日休假,龙湾戴斯酒店2015年10月28日任命孙丰军为餐饮部临时负责人。双方均认可王宇晨系城镇户口。王宇晨主张龙湾戴斯酒店没有支付其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工资,且未安排其休息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年休假,并主张其工作满一年后的年休假为每年十天,主张该期间的年休假天数为6天。故主张龙湾戴斯酒店按照其月工资11000元支付其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证明其主张,王宇晨提交员工假期申请表,该员工假期申请表显示王宇晨休假的时间为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6日,休假性质为带薪,请假事由为2015年法定年假,备注为:该员工11-4-27日入职,至14-4-27年假已休完,至15-4-27工作满一年,年假10天,现申请休10天,余0天。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3日。龙湾戴斯酒店对该员工假期申请表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王宇晨曲解了备注部分的意思,主张王宇晨的年假均已全部休完。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王宇晨提供实际劳动到2015年11月9日,之后没有提供实际劳动,没有到过其公司,并提交考勤记录予以证明。王宇晨主张其提供实际劳动到2015年11月25日,并主张2015年11月9日其休完年假到公司后看到有人取代了其工作岗位,便一直在酒店待岗,但没有工作,因为王宇晨之前是领导,其他员工也不会指使其干活。关于王宇晨的工资水平,王宇晨主张其工资水平为11000元,大部分打卡发放,有时候会发放一部分现金,龙湾戴斯酒店主张2015年4月27日之前王宇晨的月工资是8000元,2015年4月27日之后王宇晨月工资11000元,但经本院当庭释明,龙湾戴斯酒店表示无法提交王宇晨的工资支付记录及考勤记录,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王宇晨的工资水平。王宇晨主张2015年11月25日龙湾戴斯酒店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龙湾戴斯酒店给付其违法解除赔偿金。龙湾戴斯酒店不同意支付王宇晨违法解除赔偿金,理由有两点:一、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王宇晨因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员工返岗通知及快递单、证人证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单、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补充条例、员工手册补充条例民主程序会议记录予以证明。员工返岗通知显示王宇晨2015年11月9日中午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未出勤,龙湾戴斯酒店要求其于2015年11月17日返岗,未得到王宇晨回复,后要求其于2015年11月21日返岗;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因王宇晨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20日连续旷工,龙湾戴斯酒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员工手册》奖惩制度第六项第七条的规定:无故缺勤连续三日或全年累计三日,与王宇晨解除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为2015年11月23日。员工手册显示“员工无故缺勤将被视为旷工。旷工是严重违反酒店规定的行为,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者,将被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补充条例第四条第1显示:员工无故缺勤将被视为旷工。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三天者,将给予无偿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凡旷工者,旷工一日将扣除3日日工资。快递单均显示未妥投。王宇晨对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补充条例、员工手册补充条例民主程序会议记录的真实性均不认可,表示都没有见过,对返岗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均表示没有收到;对证人证言均不认可。二、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王宇晨2015年11月15日向其公司发送了解除通知,其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收到,龙湾戴斯酒店主张自其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该通知的内容为:你好:我是龙湾戴斯酒店餐饮部经理兼行政总厨王宇晨,本人自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8日休假(含公休日)。2015年11月9日返回工作岗位时,发现酒店在未告知本人的情况下,于2015年10月29日单方面任命并公告酒店原员工餐厅主管孙丰军接替本人职务和工作,深感震惊!此情况导致本人无法开展日常工作。因此,请酒店方在2015年11月10日前给予合理的书面解释和解决方案。以上文字内容本人已在2015年11月9日发送到人力资源部负责人郑秋爽的邮箱XXX,及以短信形式发送到郑秋爽手机电话134XX****XX,然到目前为止仍未得到对于以上情况任何书面的明确的答复,而得到的答复是酒店要根据员工手册以无故旷工进行处理,或要求本人到店办理离职手续。鉴于此,本人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辞职,并要求酒店进行经济补偿,并保留进行劳动仲裁的权利。王宇晨对该通知的真实性认可,亦认可是其2015年11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给龙湾戴斯酒店的,但主张其发送该通知是为了要求龙湾戴斯酒店给其一个交代,不是正式提出辞职,且如果公司认可其已经提出辞职,之后龙湾戴斯酒店也不会给其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王宇晨就其主张的加班费,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11月25日,王宇晨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龙湾戴斯酒店支付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工资11000元;2.龙湾戴斯酒店支付2011年4月27日至2015年11月25日期间延时加班费47000元;3.龙湾戴斯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10000元;4.龙湾戴斯酒店为王宇晨办理档案转移及社保转移手续;5.龙湾戴斯酒店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0620元;6.判令龙湾戴斯酒店支付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社保费用4800元。顺义仲裁委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6)第348号裁决书:1.龙湾戴斯酒店支付王宇晨2015年11月工资5563.22元;2.龙湾戴斯酒店支付王宇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万元整;3.龙湾戴斯酒店支付王宇晨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5057.47元;4.龙湾戴斯酒店为王宇晨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5.驳回王宇晨的其他仲裁请求。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劳动合同书、员工假期申请表、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王宇晨就其主张的加班费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在龙湾戴斯酒店不认可其存在加班的情况下,本院对王宇晨主张的加班费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龙湾戴斯酒店应为王宇晨缴纳社会保险,王宇晨要求龙湾戴斯酒店支付其社保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王宇晨的工资水平,龙湾戴斯酒店负有举证义务。龙湾戴斯酒店虽主张王宇晨2015年4月27日之前的月工资水平是8000元每月,之后是11000元每月,但经本院释明,其明确表示就王宇晨的工资水平没有证据提交,故本院采信王宇晨主张的其月工资为11000元。关于劳动关系解除事宜,龙湾戴斯酒店和王宇晨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王宇晨2015年11月9日后一直没有出勤,属于旷工,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因此于2015年11月23日向王宇晨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手册的内容与员工的切身利益由密切关系,制定时应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予以公示或者告知王宇晨。龙湾戴斯酒店就员工手册及补充条例已经送达给王宇晨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在王宇晨不认可员工手册及补充条例的情况下,应承担不利后果。故本院对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的依据员工手册及补充条例的规定与王宇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的王宇晨向其公司发送的系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其公司向王宇晨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前已经解除,本院认为王宇晨发送的通知并非正式向龙湾戴斯酒店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结合在王宇晨发送通知之后,龙湾戴斯酒店依然向王宇晨发送了返岗通知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本院认为据此认定王宇晨向龙湾戴斯酒店发送的是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双方的劳动关系据此已经解除显然不妥。综上,本院对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的不予支付王宇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王宇晨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仲裁裁决的数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王宇晨提供实际劳动到2015年11月9日,并提交考勤表予以证明,王宇晨虽对考勤表不认可,但并未提交其他的证据予以证明,且王宇晨认可其2015年11月9日之后没有工作,在酒店待岗,结合本案中的王宇晨2015年11月15日给龙湾戴斯酒店发放的通知中“……而得到的答复是酒店要根据员工手册以无故旷工进行处理,或要求本人到店办理离职手续。……”,故本院对龙湾戴斯酒店主张的王宇晨提供实际劳动到2015年11月9日予以采信。本院对王宇晨主张的2015年10月26日至2015年11月9日的工资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依法核算。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满12个月后,龙湾戴斯酒店将提供每年10个工作日的有薪假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员工假期申请表显示龙湾戴斯酒店已经安排王宇晨休息了2014年4月28日至2015年4月27日的年假10天,龙湾戴斯酒店并未举证证明安排王宇晨休息了2015年4月27日之后的年休假,故对王宇晨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予以支持,仲裁裁决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王宇晨与龙湾戴斯酒店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故龙湾戴斯酒店应当为王宇晨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给付原告(被告)王宇晨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至二○一五年十一月九日工资五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二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二、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给付原告(被告)王宇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给付原告(被告)王宇晨未休年假工资五千零五十七元四角七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为原告(被告)王宇晨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五、驳回原告(被告)王宇晨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被告)王宇晨、被告(原告)北京知行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龙湾戴斯商务酒店各负担十元(均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洁培人民陪审员 王淑蚕人民陪审员 王莎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