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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贵芝与丁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芝,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998号原告:王某芝,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丁某,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芝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芝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芝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