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民初2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与贺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贺志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83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9958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迎宾路西金鼎佳苑住宅区B5号楼804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吴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婷婷,该公司职工。被告贺志强,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诉被告贺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和解处理,本案案款被告已全部付清,故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志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贺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佳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棋盘井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宝丽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