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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1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郑建银与郑玲、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建银,郑玲,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13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建银,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英瑜,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玲,女,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郑建银,总经理。上诉人郑建银因与被上诉人郑玲、福建银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建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建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文  祥代理审判员 李  馀  彬代理审判员 刘  伟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姗姗(代)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