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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元利与朱玉乾、周家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利,朱玉乾,周家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815号原告:魏元利。被告朱玉乾。被告:周家花。原告魏元利与被告朱玉乾、周家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玉乾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元利撤回对被告朱玉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