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3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元利与朱玉乾、周家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元利,朱玉乾,周家花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815号原告:魏元利。被告朱玉乾。被告:周家花。原告魏元利与被告朱玉乾、周家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玉乾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元利撤回对被告朱玉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魏元利负担。审判员 陈黎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