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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财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张景江、刘万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景江,刘万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财保362号申请人:张景江,男,1964年8月7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刘万谨,男,1975年5月6日生,住东平县。申请人张景江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万谨在泰安市东平县龙凤山钙粉有限公司持有的15%的股权(4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景江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平县支行的存款18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万谨在泰安市东平县龙凤山钙粉有限公司持有的15%的股权(4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不准被申请人刘万谨以任何方式和理由转让、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置该股权。同时冻结申请人张景江在中国农业银行东平县支行的存款18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张景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唐秀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