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3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建峰与任大光、魏群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峰,任大光,魏群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3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峰。被执行人:任大光,居民。被执行人:魏群臣,居民。申请执行人陈建峰与任大光、魏群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鲁11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9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任大光、魏群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103民初2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能力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维军审判员 季秀臻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延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