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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立波,石永军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2500号原告:刘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石某某,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树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