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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4684曹忠河与张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忠河,张秀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684号原告曹忠河,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秀英,女,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忠河与被告张秀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忠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忠负担。审判员  王成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燕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