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铭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铭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730号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1806号。法定代表人:肖胜全,总经理。被告:吉林省铭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华瀚季节花园E6栋3单元206室。法定代表人:赵金昌,总经理。被告: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危害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夏春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铭万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华夏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提出中止申请,理由是需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但经审查,原告所谓的另案根本未予立案,现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原告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件受理费7300.0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李东辉审 判 员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