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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卢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2刑初3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个体经营者。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27日23时左右,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东风雪铁龙轿车行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某街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血样酒精检测结果为139.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卢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东风雪铁龙”牌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某街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卢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39.6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笔录,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胤审 判 员  张 潇人民陪审员  张新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红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