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娄振与沈阳纤维素厂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振,沈阳纤维素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619号申请人:娄振。被申请人:沈阳纤维素厂,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23-2号。法定代表人:张振生,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振与被申请人沈阳纤维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沈阳纤维素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594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纤维素厂银行存款人民币15944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佳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春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