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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2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季从生、王义兰等与季士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从生,王义兰,季士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2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季从生,男,1928年4月6日出生,住太和县;.申请执行人:王义兰,女,1935年6月7日出生,住太和县。被执行人:季士堂,男,1953年8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季从生、王义兰与季士堂其他一案中,现季从生、王义兰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腾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