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成伟与姚宏建、李文文、董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伟,姚宏建,李文文,董德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26民初1489号原告:赵成伟,男,住平原县。被告:姚宏建,男,住平原县。被告:李文文,女,住平原县。被告:董德利,男,住平原县。原告赵成伟诉被告姚宏建、李文文、董德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成伟及被告姚宏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文、董德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13日,被告姚宏建以开出租车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处借款23000元,被告董德利自愿为其担保。之后,原告向被告姚宏建追要此款,被告姚宏建至今未还,现手机关机,不知去踪。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宏建、李文文共同偿还借款23000元,被告董德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姚宏建辩称,我当时手里确实没钱,但我以后有能力将这23000元给原告付清。被告李文文、董德利未进行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提交2016年5月13日由被告姚宏建出具的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赵成伟现金贰万叁仟元整,借款人:姚宏建,担保人:董德利,董德利37142619809177214,2016年5月13日),证明被告姚宏建在我处借现金23000元,董德利为其担保。三被告均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姚宏建向原告赵成伟借现金23000元,同时为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董德利为其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署本人姓名。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姚宏建至今未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姚宏建、李文文共同偿还借款23000元,被告董德利对此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另查明,被告姚宏建与被告李文文于2013年2月19日登记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诉借款事项发生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已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姚宏建从原告处借款23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姚宏建理应按约定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姚宏建偿还借款23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德利为被告姚宏建在原告处借款23000元的担保人,成立连带责任保证法律关系,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文文系被告姚宏建之妻,姚宏建所借款项系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应由二人共同偿还。被告李文文、董德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质证及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宏建、李文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成伟借款23000元;二、被告董德利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保全费250元,共计438元,由被告姚宏建、李文文、董德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侯卫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