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2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仕达与苏澍,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达,苏澍,金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12958号原告:赵仕达,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华,重庆江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澍,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告:金珠,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原告赵仕达与被告苏澍、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仕达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华,被告苏澍、金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仕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金珠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指示原告将该款转账支付给被告苏澍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双方口头约定借期4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苏澍、金珠承认原告赵仕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苏澍、金珠承认原告赵仕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澍、金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赵仕达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苏澍、金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