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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4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黎元良与莫小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元良,莫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854号申请执行人黎元良,男,汉族,1950年8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莫小斌,男,汉族,1983年8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黎元良与被执行人莫小斌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莫小斌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莫小斌有银行账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莫小斌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