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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1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黄玉安与谢金木、谢中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安,谢金木,谢中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0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玉安,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勇胜,南安市忠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谢金木,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谢中坝,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谢金木、谢中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金木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黄玉安支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元、执行费人民币125元;责令被执行人谢中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谢金木、谢中坝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二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冻结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中坝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二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谢中坝有汽车1部,已被本院查封。此外,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