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0108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陈琼保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8刑初44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检察员李洪,代理检察员陈珂珂。被告人陈琼保,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2002年9月2日因抢劫罪被原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6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3月20日因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2年。因本案于2016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8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陈琼保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农贸市场旁卖文昌鸡摊位处,扒窃了被害人付某某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70元、付某某身份证1张、银行卡6张),得手后逃离现场。第二天10时许,陈琼保在海口市美兰区海甸三西路农贸市场再次伺机作案时被抓获,后带着民警到该菜市场旁的一个楼梯口处提取了稻草人牌钱包1个,正是付某某前一天被扒窃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元(70元已被陈琼保花掉)、付某某身份证1张、银行卡6张。经鉴定,稻草人牌钱包一个价值124元。涉案总价值人民币39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陈琼保犯盗窃罪,建议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陈琼保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琼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邝小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瑾怡速录员  吴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