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民终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燕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陈燕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梁何,何文秀,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35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云山西路18号双子星大厦A座21-23楼。主要负责人:郭伟超,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柳青,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燕,女,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甲岸��及海秀路交汇处熙龙湾花园(N23区)商业办公楼101B、2206-2209。主要负责人:邵彦涛,系该司经理。原审被告:梁何,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审被告:何文秀,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审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3区大宝路74号。法定代表人:郑欣荣,系该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燕燕,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支公司,原审被告梁何、何文秀、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以已经与被上诉人陈燕燕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人保财险惠州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何亚成审判员 秦 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洁婷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