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4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成岭等诉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岭,卢京,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市体育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4662号原告:陈成岭,男,1978年8月5日出生。原告:卢京,女,1973年9月30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杜旭,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侯正,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房山工业园区西区顾八路甲1号-D51。法定代表人:赖洲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成喜,男,1952年6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XX,男,1978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北京市体育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光彩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学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戴威,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成岭、卢京诉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公司)、被告北京市体育局(以下简称体育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除被告天亿公司外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成岭、卢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和天亿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已付租金550020元,并连带赔偿2013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期间的利息;3、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违约金68752.5元;4、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7249.75元。事实和理由:2012年3月10日,原告和被告天亿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天亿公司将东城区东四块玉南街×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租与原告,租金550020元,租期20年,2012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原告后付清了全部租金,但被告天亿公司却至今没有向原告交房;被告体育局是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人,同本案有利害关系。故此成诉。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北京市体育局辩称:涉案房屋是体育局的自用办公房,原告和体育局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2年3月10日,原告和被告天亿公司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天亿公司将涉案房屋租与原告,总租金550020元,租期2012年12月31日至2032年12月30日。合同另约定天亿公司应于2012年12月31日之前交房,逾期交房在90日内的,天亿公司应每日按总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原告赔偿违约金;逾期交房超过90日的,天亿公司应将已收租金全额无息退还原告,并按照总租金的百分之八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署后,原告向被告天亿公司付清了全部租金,天亿公司向原告开具了收据,但截止本案法庭辩论终结,无证据证实被告天亿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涉案房屋。庭审中,原告未就己方经济损失87249.75元举证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天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申明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被告天亿公司至今未向原告履行交房义务,其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解约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天亿公司同时还应退还原告已付租金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至于退还已付租金是否需要同时赔偿利息的问题,因合同约定被告天亿公司承担的是全额无息退还义务,故原告无权另主张利息。至于原告另主张经济损失87249.75元的诉请,因原告未对此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北京市体育局并非涉案合同相对方,故其无义务就被告天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陈成岭、卢京与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日退还原告陈成岭、卢京租金550020元;三、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即日支付原告陈成岭、卢京违约金68752.5元;四、驳回原告陈成岭、卢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70元由被告北京天亿贵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成博审 判 员 王 亮人民陪审员 桂 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倩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