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民初4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嘉兴市诚达涂料有限公司与海宁市智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诚达涂料有限公司,海宁市智德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02民初4565号原告:嘉兴市诚达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南湖区街道秋韵坊2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刚。经理。被告:海宁市智德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尖山新区金牛路28号4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诚达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智德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达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嘉兴市诚达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雯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