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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4执3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魏康富申请执行李金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康富,李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4执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康富,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李金贵,男,1967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叙永民初字第21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魏康富申请执行李金贵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9500元及利息。另外,被执行人李金贵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金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永宁新城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应对被执行人李金贵的上述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李金贵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永宁新城支行账户内的存款9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光强代理审判员  赵 云代理审判员  李忠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智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