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宫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3833号原告:陈某,女,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宫某甲,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原告陈某与被告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宫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宫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宫某乙。被告对原告一直没有感情,不愿意回家,且不愿承担家庭责任。为了孩子,原告多次请亲朋出面劝说,但被告的态度没有任何改变。原告曾于2015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以双方没有任何感情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被告宫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同意抚养婚生子宫某乙,且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8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怀远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宫某乙。宫某乙现随被告及被告父母生活,就读小学一年级。庭审中,被告同意抚养婚生子宫某乙,且不要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宫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合法有效。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原告要求婚生子宫某乙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同意,对此本院亦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宫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宫某乙由被告宫某甲抚养,原告陈某不承担宫某乙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 敏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准予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