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民简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朝霞与王家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霞,王家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民简初字第374号原告:王朝霞,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郑德龙,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红,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朝霞诉被告王家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送达费520元,由原告王朝霞负担。审 判 长 姚 萍人民陪审员 于 书 湖人民陪审员 吕 春 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桂香(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