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6民初3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毛会明与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会明,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813号原告:毛会明,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凤,成都市武侯区律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成,四川中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伏龙路二段***号**幢。法定代表人:吴世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云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会明与被告成都市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毛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4742元,减半收取计7371元,由毛会明负担。审 判 长  周艳飞人民陪审员  马婷瑶人民陪审员  蒲迎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