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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大阶、陈小凤与朱隐利、王兆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阶,陈小凤,朱隐利,王兆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3829号申请人:王大阶。申请人:陈小凤。被申请人:朱隐利。被申请人:王兆英。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与被申请人朱隐利、王兆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隐利、王兆英价值1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以申请人陈小凤单独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老虎沟路5号2幢3-2-1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朱隐利、王兆英价值17万元的财产、存款或收入。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王大阶、陈小凤交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靖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