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淳执字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淳执字第00128-2号申请执行人寇某某,女,生于1968年5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4年9月15日,汉族。寇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2014)淳民初字第001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000元及执行费45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正街分理处有工资账户,账户为26460**************。现因其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了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县支行正街分理处的工资账户26460**************。(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新兵代审判员 王海军代审判员 赵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