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练祖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练祖绸,周瑞漫,杨榕,练祖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2228号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练祖绸,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周瑞漫,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杨榕,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练祖前,男,196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18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瑞���、练祖绸、杨榕、练祖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练祖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周瑞漫、杨榕、练祖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及申请执行费12303.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龙飞南路6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0103、0××10000102)系被执行人周瑞漫所有,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广泰巷五间房屋(房产证号0××a0000480、0××a0000450、0××a0000440、0××a0000460、0××a0000470)系被执行人练祖前所有,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新苗巷三间房屋(房产证号11××72、0××a0007840、0××a0023310)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菜场街11号房屋(房产证号0××a0007760)、13号房屋(房产证号08××78)、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房屋(房产证号0××a0000890)、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103号房屋(房产证号0××a0047270)、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综合市场B幢房屋(房产证号0××a0028750)系被执行人练祖绸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瑞漫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龙飞南路6号房屋。二、查封被执行人练祖绸坐落于平阳县腾蛟镇广泰巷5间房屋(房产证号0××a0000480、0××a0000450、0××a0000440、0××a0000460、0××a0000470)。三、查封被执行人练祖前平阳县腾蛟镇新苗巷3间房屋(房产证号11××72、0××a0007840、0××a0023310)、平阳县腾蛟镇菜场街11号、13号房屋、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房屋(房产证号0××a0000890)、平阳县腾蛟镇城中东路103号房屋、平阳县腾蛟镇综合市场B幢房屋(房产证号0××a0028750)。四、被执行人周瑞漫、练祖前、练祖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五、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周瑞漫、练祖前、练祖绸在上述财产被查封后五日内未履行义务的,则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六、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作概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孔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