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有海与李同芳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有海,李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于有海。被执行人李同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有海与被执行人李同芳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