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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于有海与李同芳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有海,李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185号申请执行人于有海。被执行人李同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有海与被执行人李同芳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宽民初字第020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春锋代理审判员  X X代理审判员  王子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