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执23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河健划拨裁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通化市东昌区永强建筑机械经销处,王云飞,焦河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31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首郡,董事长。被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永强建筑机械经销处。被执行人:王云飞,女,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焦河健,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河南省荥阳市。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河健、通化市东昌区永强建筑机械经销处、王云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以本院(2015)莱州商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焦河健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焦河健中国建设银行通化江南支行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英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