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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5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杨必通某、潘满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杨必通某,潘满葵某,李恒坚某,潘满将某,潘金朗某,杨露英某,李成超某,潘满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5执10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朝阳。法定代表人农子腾,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必通某,农民。被执行人潘满葵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恒坚某,农民。被执行人潘满将某,农民。被执行人潘金朗某,农民。被执行人杨露英某,农民。被执行人李成超某,农民。被执行人潘满棉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必通某、潘满葵某、李恒坚某、潘满将某、潘金朗某、杨露英某、李成超某、潘满棉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扣划银行存款等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李恒坚某自动履行了剩余款项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确认还清欠款结果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等县人民法院(2015)天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文漫审 判 员  许大虎代理审判员  赵维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日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