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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王国君、殷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英,王国君,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黄海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国君,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殷丹,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君、殷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达达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