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海英与王国君、殷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英,王国君,殷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3执749号申请执行人黄海英,女,汉族,生于1982年1月14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国君,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8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殷丹,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2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国君、殷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5)达达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给付内容自动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旭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