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陆超与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李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1民初1380号原告:陆超,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方龙,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震,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超与被告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超现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超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超撤回对被告李震的起诉。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陆超承担。审 判 长 盛 秋 寒人民陪审员 刘 同 安人民陪审员 王 成 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