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4民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叶波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4民催00004号申请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北路。法定代表人:叶波,系总经理。申请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035413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到期日2016年6月22日,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10000元),出票人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收款人为临海市炜恒工艺品有限公司]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11日(登报日期:2016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发出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9月11日期间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8035413的票据[该票据记载: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22日,到期日2016年6月22日,票面金额为壹万元整(10000元),出票人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即申请人、最后持票人),付款行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收款人为临海市炜恒工艺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临海市环亚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台州仙居支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泽审 判 员 王秀明人民陪审员 赵超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京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