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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13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张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张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13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月华,经理。被执行人张磊涛。本院在执行杭州萧山靖江恩光汽车租赁服务部与张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案号:(2016)浙0108民初386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通过摇号确定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张磊涛名下车牌号浙A宝马轿车一辆进行了评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张磊涛名下车牌号浙A宝马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 盛执行员 陈明雷执行员 陈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来 宏 关注公众号“”